专业特色
该专业自2003年起招收本科生。该专业采用项目式实践性教学体系,有助于积极发掘学生的创新潜力。专业要求学生掌握服装设计专业知识,具备将设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能够独立完成服装设计构思,以及运用结构设计、工艺技术等技术手段完成最终的设计目标。
核心课程
专业基础课程:服装设计原理、服装结构与工艺、服装材料基础与设计、服装CAD、服装发展史;专业方向性项目设计课程群:成衣设计项目、定制服装设计项目和功能性服装设计项目。
主要课程:品牌女装策划、女装结构与工艺、服装搭配与展示、服装工艺流程与管理、礼服设计方法与流程、服饰图案设计与应用、首饰设计、功能性服装设计、功能性服装材料研究、功能性服装结构与工艺等。
就业方向
该专业毕业生可就职于服装设计、服装技术、服装纺织品设计与营销、服饰品设计、时尚传媒、服装教育等相关行业。
上海商学院是一所商科特色鲜明的公办应用型本科院校,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中央税务学校华东分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办学初心,坚持“以商立校、应用为本”办学理念,秉承“厚德博学、经世济民”校训精神,全力打造“应用型、创新性、国际化”办学特色,努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专业素养、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商科人才。2021年10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办学层次实现重大突破,形成了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等多类型、多层次办学格局。
学校现有奉浦、徐汇、国权路三个校区和福州路一个办学点,全日制在校生8000余人。学校现有40个内设机构,其中党政管理部门、党群组织23个教学及教学辅助部门和其他直属部门16个,学术机构1个。截至目前,学校教职工共计783人,其中在编人员641人,非编人员共计142人。2021年招生本科专业30个。工商管理、酒店管理、电子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等4个专业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金融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市场营销、物流管理等4个专业为上海市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税收学等9个专业为上海市属高校应用型本科试点专业;工商管理、酒店管理、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等4个专业通过ACBSP国际认证。实现教育部新工科、新农科、新文科项目建设全覆盖。获批首批上海市级重点产业学院立项。
学校持续深化学科建设内涵,与上海财经大学开展全面战略合作,加快推进学科特区建设,重点打造以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商科学科体系。现有旅游管理、国际商务2个硕士学位授权点。应用经济学为上海市Ⅱ类高原学科,工商管理入选上海高校一流学科(B类)培育计划。近五年,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70余项,获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等省部级科研奖10余项。
学校聚焦国家地方战略需求和行业重大需求,深化与上海市商务委全面战略合作,高质量开展商业(商务)应用研究与咨询服务。拥有上海商业发展研究院、上海高校智库、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上海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上海高校知识服务平台等市级科研基地与平台。近五年,80余项决策咨询成果获省部级领导批示。学校建有的商务部商务官员研修基地累计培训来自100多个国家(地区)的4400余位商务官员。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着力提升国际声誉和影响力。引进优质商科教育资源,与瑞士洛桑酒店管理学院联合申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上海洛桑酒店管理学院”于2021年5月正式获教育部批准设立,中外合作办学取得实质性突破。学校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的90余所高校及研究机构开展合作交流,发起成立“一带一路”国际商科教育联盟,组建国际高端智库联盟,建立中东欧海外教育基地。
学校注重传统商业文化传承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建有中国商业文化展示馆、海派商业文化研究院,出品《上海商业百年》《零售百年》《贸易百年》等商业专题片,承办《中国诗词大会》(第二季、第三季)上海赛区面试选拔活动。学校先后获团中央“第二届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银奖”“教育部国防教育特色学校”“教育部2019年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优秀组织奖”“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园”等荣誉。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展望未来,学校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指导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按照学校第一次党代会确立的战略发展目标,实施“两步走”战略安排,扎根中国大地,坚持特色办学,在全面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商科大学的征程上爬坡奋进、勇毅前行。(数据截至2022年3月)
中华女子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全国妇联所属、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全国第一所公办全日制本科女子普通高等学校,前身是1949年由蔡畅、邓颖超、康克清等革命前辈创办的新中国妇女职业学校。1995年,学校迁址并启用现校名。1996年,学校开始举办普通本科教育。2002年,学校由成人高校转制为普通高校。2019年,学校正式加挂“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牌子,学校发展迈入新的历史阶段。
学校现有教职工477人、全日制在校生5248人[1]。设有社会工作学院、法学院、管理学院、儿童发展与教育学院、艺术学院、文化传播学院、女性学系、金融系、外语系、计算机系、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体育部等教学院系部。设有1个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点,24个本科专业,涵盖法学、教育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工学7个学科门类。学前教育、法学2个专业为北京市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社会工作、学前教育、女性学3个专业成为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和北京市特色专业建设点。学前教育和女性学2个专业是北京市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学校目前正在根据妇联改革要求对机构设置和学科专业进行调整、优化。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路线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始终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同步、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同行、与世界妇女进步事业发展同向。学校历经多次跨越发展,确立了办学定位:着力强化妇联干部、妇女干部培训主责,建好建强妇联干部培训基地;着力打造优势学科,成为培养服务社会、家庭和妇女群众的人才摇篮;着力在国际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教育事业中彰显中国特色,成为中国妇女民间对外交流交往的重要窗口;着力发挥妇女研究智库作用,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理论和家庭建设研究基地。
学校自建校始一直承担妇联干部、妇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25年来共培训各级各类妇联干部、妇女干部377期2万多人次。2019年以挂牌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为新的起点,聚焦培训妇联干部、妇女干部主责主业,强化妇女干部培训职能,全面承担妇联、妇女干部培训工作。
学校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四自”精神、公益意识、国际视野和知性高雅的应用型女性人才。拥有一批国家级省部级教学团队、教学名师。学校教师深度参与妇女儿童家庭相关法律、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妇女/性别研究形成优势和特色。学校设有全国第一个设立的女性学专业、联合国副秘书长任荣誉教授的全球女性发展研究院、全国唯一的中国女性图书馆及家庭建设研究院。学校是商务部发展中国家妇女人才短期培训项目和硕士学历学位项目实施单位、北京市“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项目实施单位,还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媒介与女性”联合教席单位、中外女校校长论坛发起单位、世界女子教育联盟成员、中国女子高等院校联盟理事长单位。
着眼未来,学校将继续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环境美校”的治校方略,以全面落实培训妇联干部、妇女干部的主责主业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统领,深化综合改革,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办学特色,在新时代党的妇女培训与教育事业的征程中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
中华女子学院2012年《学生手册》内容节选
中华女子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我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公正、合理、规范,及时准确的向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和有关部门报送我院经济困难学生有关数据和基本情况,进一步作好我院经济困难学生的对外宣传工作,争取更多的社会支援,现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就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按照本实施办法确认的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将作为我院开展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 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条件
凡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平均300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变动情况调整),均可申请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三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1.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和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贫困生)两类。
(1)特困生: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平均15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特困生档:
A.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孤儿;
B.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00元;
C.农村家庭中无18—55岁青壮年劳动力;
D.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00元;
E.家庭中有3名及以上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其中至少有2名及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F.家庭主要经济承担人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巨额医疗费用且不能从事繁重劳动;
(2)贫困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平均30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贫困生档:
A.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地区学生;
B.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元;
C.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或一方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元;
D.家庭中有2名及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E.家庭中父母一方有严重残疾,且无固定工作者;
F.家庭或成员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巨大损失。
(3) 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特困生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特困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有学生总数的5%。
2.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3.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第四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平均生活消费;
2.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如购买电脑;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节假日到外地旅游;经常抽烟、饮酒;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等)。
第五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建档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中华女子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见附件)
2.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院系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5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1)家庭中多子女就学,家庭收入无法支付繁重学费的,应详细列出兄弟姐妹的就读学校及家庭收入,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盖章;
(2)父母下岗(无业)的,应以实际收入为准,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盖章;
(3)家庭成员患病或残疾的,需要出据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残疾人证明;
(4)家庭被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提供当地县级民政局提供的证明及详细说明材料;
(5)家庭变异、丧父、丧母的学生, 以其经济承担人的实际收入为评定标准,由经济承担人所在单位对其经济状况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6)其它情况,均需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对其家庭情况作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3.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4.资格审查
(1)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资格审查由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辅导员或班主任的参与下进行。
(2)审查内容
A.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B.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C.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 审查方式
A.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C.根据需要核查申请人在学生食堂的月消费状况;
D.确有必要时可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5.提出建议名单
在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辅导员会同各班班主任,综合资格审查情况,确定接受班级民主评议的特困生和贫困生建议名单。
6.班级民主评议
在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学生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 对申请建档学生所陈述的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及其入学以来受到的各类奖励和资助情况,根据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标准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建档学生家庭经济及日常消费情况进行评议,评议时申请建档的学生实行回避。
第六条 异议与申诉
1.班级评议结束后,如果班级同学对建档同学提出异议,或申请建档学生未被纳入建档范围而提出异议的,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提出,并由辅导员报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也可直接向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2.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异议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非匿名提出异议的同学反馈。
第七条 公示和建档
1.院系对各班级经过民主评议并符合建档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分类汇总,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适当平衡,确定出特困生和贫困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档次。
2.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档次在全院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3.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院系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名单,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正式建档。
第八条 档案调整
1.每年4月份对已经建立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进行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已经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况,应撤消其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即撤档。对未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符合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条件的情况,应增补为相应档次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2.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由全班同学对已建档的经济困难学生是否调整档次进行投票(本人参加本人测评),以参加评议学生2/3及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档次调整的必要条件。
3.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 其它
1.各院系在10月份对新生进行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2.各院系要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力求客观、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在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学生并对其加强自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3.在建档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各省对于考生所做的加分,我校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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