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图书馆藏书:
学院概况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溯源于1950年中南兵工局创办的“中南兵工学校”,是新中国创办的首批军工学校。学院历经中南兵工学校、湖北工学院等7个时期,先后隶属于中南兵工局、六机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等,1998年成为教育部首批设置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1999年转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主办。
学院坐落在素有“九省通衢”之称的武汉市中心城区,南濒月湖,北临汉水。学院环湖而建,别具现代风格,是莘莘学子求学深造的理想园地。
学院秉承“为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而奋斗”的初心使命,坚持“兴船报国育英才”的特色发展之路,不断推进内涵建设,办学实力不断提升。学院先后成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国家优质专科高职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双高计划”)。
学院是全国技能紧缺型人才培养基地、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国防教育特色学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机械行业骨干职业院校、全国首批实施现代学徒制试点高职院校。学院荣获国家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单位、中国职教特色职业院校、全国十大创新性高职院校、全国职业院校魅力校园、湖北省最佳文明单位、湖北省首批文明校园、湖北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等荣誉称号,同时,学院也是全国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全国船舶工业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单位等。
学院始终坚持“立足船舶、服务军工、面向社会”的办学定位,“以人为本、质量立院、特色创优”的治校方针,半个多世纪以来,为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建设培养输送了各级各类人才10万余名。目前,学院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建成以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类为主干、现代制造与信息技术类为两翼,土木建筑类、财经商贸类、旅游类、艺术类为拓展的专业体系。学院面向全国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5000余人,其中有多个专业的士官生和来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留学生。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拥有一支素质高、结构合理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其中专任教师559人,副高级以上239人。拥有全国“万人计划”教学名师1名,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1名,全国优秀教师1名,湖北教学名师3名、湖北师德先进个人1名,荆楚好老师2名,聘用楚天技能名师20名。拥有全国党建工作样板教工党支部(立项建设)2个,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1个,国家级教学团队3个、省级教学团队5个,湖北名师(技能名师)工作室5个。
目前,学院建有机械工程学院、交通运输工程学院、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建筑工程与设计学院、计算机信息技术学院、商务贸易学院、士官学院等9个二级学院,开设50个高职专业。其中国家重点建设专业群2个,国家示范校重点专业、国家优质校骨干专业等国家级专业17个,省级品牌(特色)专业、重点专业25个;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1个、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1个、国家海员培训基地1个;国家级精品课程6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5门、省级精品课程25门;国家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1个,教育部第一批教育信息化试点优秀项目1个。
学院建有机械制造技术中心、轮机中心、产品创意设计中心、机电一体化中心、汽车实训中心、焊接实训中心、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心、商务中心等20个校内综合训练基地。拥有船舶建造、船舶机舱仿真、数控加工、机电生产线、计算机网络技术、冷暖空调、酒店管理等108个设施先进、功能完善的实训室。其中,国家财政部重点建设的实训室6个。
风雨兼程跨世纪,砥砺奋进70年,船院人筚路蓝缕,创业如歌。新时期船院人在这块寄托着洋务运动风云人物——张之洞“实业兴国”梦想,近代著名造船专家、兵器专家——徐建寅,新四军军工奠基人——朱毅,中国的保尔——兵工专家吴运铎战斗生活过的热土上,勤奋工作,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中国特色、世界水平高职学校。
办学情况
学院坚守“为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而奋斗”的初心使命,主动增强服务“制造强国、海洋强国、交通强国”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能力,助力湖北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战略目标,以“军民融合”为导向不断调整专业结构,主动融入装备制造业、信息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国家主干产业,形成了服务“海防安全、海河运输、海洋开发、新型工业化”国家战略的“三海一工”的特色专业群体系;学院坚持产教融合建专业,构建了“政军行企校”五方协同育人体制机制,形成了以“与船同行、融学于做”为典型特征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学院坚持以“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为导向持续强化内涵建设,大力实施“质量立院”“人才强院”“特色兴院”战略,不断提升专业建设现代化水平,全面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学院坚持军工特色的文化定位,形成了以“国家利益至上”为核心价值观,军工文化、企业文化、大学文化有机融合的校园文化。
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创新践行新发展理念为根本统领,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根本动力,以服务“制造强国、海洋强国、交通强国”建设等国家战略为根本面向,以深化“军民融合、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产教融合”为根本路径,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根本宗旨,全面完成“双高计划”建设任务,树立全国海洋科技工业职业教育标杆,建成行业旗舰、国际领先的船舶工程技术专业群、轮机工程技术专业群,深度融入湖北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能力显著提升,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高职学校,为“制造强国、海洋强国、交通强国”提供高水平系统化支持,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书写亮丽的“武汉船院新篇章”,为世界职业教育“中国标准”“中国模式”的全面形成、应用推广贡献智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 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调配工作:
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3.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4.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5.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7.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3.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4.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5.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8.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9.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10.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2.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5.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7.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2.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积极招聘毕业生;
3.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4.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5.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一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一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一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进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第五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区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委备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举办或校际联办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高等学校在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中起主导作用。
第二十四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六章 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二十七条 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委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地区就业。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进程,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
第二十八条 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
1.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地位的需要;
4.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
5.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6.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7.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8.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9.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 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和暑期两次编制。就业计划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职责分工经上下结合,充分协商形成;有关部委和地方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审核、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三十条 毕业生就业计划经国家教委审核下达后,各部委、地方、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章 调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第三十二条 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第三十三条 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 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三十五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六条 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八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三十九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要在七月一日后派遣毕业生(春季毕业研究生例外)。
第四十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 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九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委、地方和学校就业部门,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需求计划的;
2.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派遣毕业生的;
3.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含招生并轨招收的学生和招生并轨前招收的国家任务生、定向生、委培生、自费生及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学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含统分生、定向生、委培生、自筹经费生)。
第五十三条 各有关部委和地方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设目标
积极研究校园规划,投入资金,新建风雨操场,改建 400 米 塑胶跑道标准运动场;完成一幢学生宿舍的建设;完成学生生活设施的改造,完善后勤服务功能,改善学生生活条件;新建一个20000平功能齐全、设施先进的实践教学训练中心,10000平的科技大楼。
建设措施
营造环境育人的校园氛围,整治周边环境,整合地下管网,综合治理校内湖泊,形成良好的校园风景;绿化建设要以“净化、绿化、美化、文化”为核心,调整校园树种结构,扩大校园绿化面积,为学院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在“十一五”期间积极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在为全院师生提供优质的后勤服务的同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形成独具特色的后勤社会化模式,有力地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进一步推动住房货币化的改革步伐,有效盘活存量住房,逐步实施货币化补贴。积极研究集资建房问题,争取政府支持,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
校园文化建设工程
未来五年学院校园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开展校园文化建设,进一步发扬船院优良传统,丰富船院精神,进一步深化办学理念,提升文化品位,建设环境优美、人文氛围浓厚的大学校园,营造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育人氛围,形成具有社会影响力的船院特色文化和精品文化,构建并不断完善与时俱进的校园文化体系,努力打造“军工特质、时代特征、校本特色”的校园文化。
●精神文化建设
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坚持教风、学风和工作作风建设相结合,以好的工作作风带动教风、好的教风带动学风,最终形成好的校风。大力传承“自强不息、求真务实、敬业奉献、改革创新”的武汉船院大学精神,弘扬“团结、勤奋、严谨、求实”的文明校风和“厚德、笃行、致用、创新”的校训,倡导校园文明公约,使其成为师生广泛认同的行为准则。
●管理文化建设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形成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的格局。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建立自主办学、科学决策、民主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大学制度,为学院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使师生员工的法律素质有明显提高,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充分保障。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坚持和完善教代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完善和切实执行校务公开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加强和完善院领导联系基层制度。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积极推进建立《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工作。
●形象文化建设
继续大力实施“形象工程建设”,规范学院形象标识,制定《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VI(形象设计)手册》,规范校内建筑命名,逐步完善具有武汉船院特点的形象标识体系。塑造良好社会形象,积极宣传学院各项突出成就,挖掘办学历史内涵,建立永久性的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校史陈列馆,开展张之洞研究,建设好舰船中心,使之成为湖北省青少年科普中心。
●环境文化建设
通过加大教育、管理和建设力度,不断优化育人环境,逐步建成“整洁、规范、优美、高雅”的文明校园,建设生态校园、建设平安校园、建设人文校园、建设数字校园、建设和谐校园,把校园环境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部门文化建设
各部门在学院校园文化建设规划的统一要求下,美化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实训室、活动室等公共场所的环境,本着与校园文化协调发展、突出特色的原则建设和发展各自的部门文化,并逐步形成自己鲜明的特色。重视教学单位的学术文化建设。
高考加分标准和照顾对象公布,7类考生可享受加分,3类考生可受到照顾,这些学生可享受的优惠不能超过20分。
根据规定,应届高级中等教育 学校 毕业考生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全国中学生学科奥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有3类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3类考生是: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本人和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学生证复印件;
②乡、镇(街道)或以上政府部门出据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借款申请书填写正确和以上资料提供齐全后,由学生工作处审查后再送经办银行审核。经银行审核合格后,借款申请人再与经办银行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
第六条 助学贷款的发放、利率及归还方式
1、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院账户上,借款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凭学生证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有关手续。
2、助学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长期贷款利率执行,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其毕业后的六年。贷款期遇利率调整则分段记息。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100%贴付,毕业后的贷款利息100%由个人负担。
3、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可分为一次性还款和分期还款两种方式。根据学院与银行的协议,暂定为一次性还款。具体操作如下:
毕业前夕,学院将组织借款学生进行还款确认,并制定还款计划。同时银行将给每位借款学生一个银行账户(活期存折),贷款到期日的前一周内借款人将应归还的本息存入银行账户内,银行于贷款到期日主动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可提前将应归还本息存入账户中并通知贷款银行扣收。
第七条 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的注意事项
l、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一次助学贷款,不能重复申请办理;
2、学生申请贷款必须由学院统一组织办理,银行不直接受理个人业务;
3、借款人本人和其见证人的姓名、签字与身份证复印件的姓名要一致;
4、借款申请人的贫困证明必须是乡、镇(街道)或以上政府部门的证明;
5、借款人在校期间如不正确使用贷款,或有不良表现,银行有权终止其贷款;
6、借款学生如有休学、退学等情况,银行将终止其贷款,并要求归还已贷部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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