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
|---|---|---|
| 校友会(公办一类) | 14 | - |
| 校友会(公办三类) | - | 279 |
| 高职排名 | 64 | 458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379 | 119323 | 200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371 | 121783 | 200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327 | 132998 | 200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高职联办本科 | 专科批 | 403 | 111290 | 200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高职联办本科 | 专科批 | 400 | 112382 | 200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直招士官生(男) | 专科提前批 | 354 | 126442 | 200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精准扶贫专项计划 | 专科批 | 285 | 140967 | 200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中外合作办学 | 专科批 | 200 | 146811 | 200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436 | 70224 | 200 | 首选历史,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409 | 85207 | 200 | 首选历史,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390 | 95831 | 200 | 首选历史,再选不限 |
| 2021 | 高职联办本科 | 专科批 | 461 | 56380 | 200 | 首选历史,再选不限 |
| 2021 | 直招士官生(男) | 专科提前批 | 400 | 90237 | 200 | 首选历史,再选不限 |
| 2021 | 精准扶贫专项计划 | 专科批 | 398 | 91436 | 200 | 首选历史,再选不限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232 | 93769 | 160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提前批 | 175 | 101548 | 160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306 | 36393 | 160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181 | 101049 | 160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249 | 48929 | 160 |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50年,是一所中央与地方共建、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院坐落在素有“九省通衢”之称的武汉市中心城区,南濒月湖,北临汉水。学院环湖而建,别具现代风格,是莘莘学子求学深造的理想园地。
学院坚持走特色办学之路,不断推进内涵建设,办学实力不断提升。学院是湖北省首批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全国技能紧缺型人才培养基地、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国防教育特色学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机械行业骨干职业院校、全国首批实施现代学徒制试点高职院校。学院荣获国家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单位、中国职教特色职业院校、全国十大创新性高职院校、全国职业院校魅力校园、湖北省最佳文明单位、湖北省首批文明校园、湖北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等荣誉称号,同时,学院也是全国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全国船舶工业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单位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 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调配工作:
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3.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4.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5.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7.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3.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4.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5.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8.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9.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10.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2.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5.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7.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2.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积极招聘毕业生;
3.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4.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5.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一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一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一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进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第五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区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委备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举办或校际联办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高等学校在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中起主导作用。
第二十四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六章 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二十七条 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委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地区就业。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进程,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
第二十八条 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
1.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地位的需要;
4.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
5.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6.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7.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8.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9.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 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和暑期两次编制。就业计划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职责分工经上下结合,充分协商形成;有关部委和地方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审核、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三十条 毕业生就业计划经国家教委审核下达后,各部委、地方、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章 调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第三十二条 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第三十三条 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 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三十五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六条 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八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三十九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要在七月一日后派遣毕业生(春季毕业研究生例外)。
第四十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 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九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委、地方和学校就业部门,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需求计划的;
2.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派遣毕业生的;
3.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含招生并轨招收的学生和招生并轨前招收的国家任务生、定向生、委培生、自费生及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学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含统分生、定向生、委培生、自筹经费生)。
第五十三条 各有关部委和地方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报名
1、符合 普通 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者均可报考。
2、湖北省美术类专业联考报名时间、非美术类高职(专科)联考报名时间由湖北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确定并 公布 。
3、高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测试(以下简称“校考”)一般在元月至3月进行,由省考试院公布院校专业考试的报名和考试时间。
二、计划编制
4、各有关高校须按照教育部和湖北省规定的有关计划编制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网上管理系统专用软件编制本校的在鄂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招生来源计划”)。
5、教育部批准可自行划定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的院校(以下简称“教育部批准院校”)以及教育部规定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其余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应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6、录取期间计划调整须使用教育部网上管理系统。
三、招生简章
7、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在鄂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招生院校应向省招办、省考试院提供并向社会公布。
四、联考和校考
8、湖北省对美术类本科、高职(专科)专业和非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进行全省统一联考。全省美术联考由省考试院负责组织协调并成立联考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在考试前向社会公布。全省非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联考在省考试院指导、监督下,由相关高职院校组成联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湖北艺术 职业 学院。
9、湖北省美术类专业联考科目为:色彩(100分)、素描(100分)、速写(50分),总分250分。非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实行联考的专业有:音乐教育类专业、声乐表演类专业、器乐表演(钢琴)类专业、舞蹈表演类专业、音像制作类专业、播音与艺术主持类专业和影视表演类专业,各类专业考试总分为200分。
10、安排在艺术本科(一)批次录取院校(不含“教育部批准院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可以在我省相应本科层次联考合格生源范围内组织校考,确定本校专业合格考生;也可以不组织校考,直接使用联考 成绩 。是否组织校考,由高校自行确定。
“教育部批准院校”的艺术本科、高职(专科)专业由高校单独组织专业测试并根据本校测试成绩确定合格生源,可以不考虑考生的联考成绩;这些院校中没有组织校考的院校可直接使用联考成绩。
安排在艺术本科(二)批次录取的外省院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可以在我省相应本科层次联考合格生源范围内组织校考,确定本校专业合格考生;也可以不组织校考,直接使用联考成绩。安排在艺术本科(二)批次录取的省内院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不单独组织校考,录取时直接使用联考成绩。从2009年开始,安排在艺术本科(二)批次录取的省内外院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均不再由学校单独组织校考,录取时直接使用联考成绩。
安排在艺术本科(三)批次录取院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均不单独组织校考,录取时直接使用联考成绩。
11、省内外院校(不含“教育部批准院校”)招收我省组织了联考的艺术高职(专科)专业,均不自行组织校考,录取时直接使用联考成绩。
12、对我省未组织联考的非美术类本科专业和少数高职(专科)专业,由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除外)自行组织校考;不自行组织校考的,经省招办同意后认可其他学校同层次、同专业的合格生源。
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均不能单独组织校考,经省招办同意后认可其他高校同层次、同专业的合格生源。
13、高校认可其他学校同层次、同专业合格生源均须在5月份之前报省招办,经同意后,随招生计划一起向社会公布。高校不得未经省招办同意擅自指定,因高校擅自指定合格证使用情况产生不良后果的,由高校负责。
14、外省院校在我省设置考场进行校考,应接受省考试院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由省考试院统一安排考点。高校应在12月份将本校专业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要求和工作程序等函告省考试院,以便统一安排考场。未经省考试院认可而在我省自行组织的考试,我省将不承认其考试结果。
艺术类专业考试按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考务规定执行,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刷和保管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评卷工作做到公正、准确。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查阅。
五、专业合格标准和合格证
15、我省统一划定美术类联考本科专业合格控制分数线以及美术类和非美术类高职(专科)联考合格控制分数线。考生可在省考试院网站上查询联考成绩,联考成绩达到合格控制分数线即为联考合格,不再单独给考生发放联考合格证。
16、在我省美术类联考基础上进行校考的高校,应在美术类联考合格生源中发放专业合格证。只有联考合格考生,才能参加高校组织的校考。
17、组织校考的高校,合格证书发放数量不应超过本校在鄂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
18、高校通过湖北省招办WEB信息平台“湖北省艺术专业合格信息报送系统”报送艺术类专业合格信息,同时将打印出的名册加盖公章后寄送湖北省招办。信息报送系统于3月底开通。
六、填报志愿
19、取得学校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填报相应发证院校(专业)志愿。
20、联考合格考生可填报直接使用联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志愿。
21、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其他批次院校的非艺术类专业。
七、录取
22、艺术类专业录取批次为:艺术本科(一)、艺术本科(二)、艺术本科(三)和艺术高职(专科)。艺术本科(一)为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重点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和经省招委同意的一般本科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艺术本科(二)为一般本科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艺术本科(三)为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艺术本科专业;高职(专科)批次为所有院校的高职(专科)艺术专业。艺术本科(一)安排在第一批本科录取前录取,艺术高职(专科)安排在第四批高职高专录取前录取。
23、按教育部有关要求、结合当年生源情况,全省统一划定艺术类各批次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
24、“教育部批准院校”的本科和高职(专科)专业、省招委批准的省属高校自主招生的艺术专业,由高校自行划定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录取前报送省招办。
25、对使用联考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时综合高考(Q吧)文化考试和联考两部分成绩后按一定比例投档。
投档成绩:(文化成绩×40%+联考成绩×60%)×2,投档比例在1:1.5以内。
八、其他
26、对在联考、校考中被认定违规的考生,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由省招办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27、对校考组织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28、对在艺术类专业招生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招生院校,湖北省可以不接受该校在鄂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简称为“生态学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院,是一所以培养生态文明建设人才为特色的省级骨干高职建设优秀院校,是黑龙江省高水平高职骨干专业建设院校,是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和“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是黑龙江省高职高专院校园林类、环保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理事长和秘书长单位,也是我国北方最早组建的生态环保类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创建于1953年9月,其前身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所属的“东北森林工业实验学校”,之后两度与东北林学院(现为东北林业大学)合并,曾更名为“东北林学院带岭分院”、“黑龙江林学院”,2004年4月组建“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迄今为止,学校经历了67年的办学历史,取得了辉煌的办学成就,在教育教学、心理健康教育、学籍管理、学生公寓管理、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思想政治教育、就业创业、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多次受到教育部、国家林草局、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及省教育厅、中国龙江森工集团的表彰奖励,曾获全国林业职业院校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林业职业院校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全国高职院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全国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已为林业及生态建设行业和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干部8万余名,学院被誉为“绿色人才的摇篮”和“生态文明建设人才培养基地”。
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院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学院办学和发展的生命线。学院党委、学院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始终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学院科学发展的关键环节,创新体制机制,积极建立实习就业基地和开拓就业市场,强化就业教育、指导和服务,大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在全体就业工作人员和全院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学院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不断提高。2010年学院毕业生就业率为85.42%,在全省高校中排名第十四位;2011年学院经核定的毕业生就业率为97.60%,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得到了省教育厅学生处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学生家长、社会的好评。
1、领导重视,健全就业机构,完善管理体制
学院始终坚持“以学生为本”和“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的就业工作理念,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全力帮助学生成才,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学院工作的首要位置,建立院系两级就业管理体制。学院实行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成立以院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的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并且独立设置学院就业工作职能部门—就业指导处,主要负责对全院就业工作的组织、管理、检查、指导、监督和控制;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站长的就业指导站,并配备系党总支书记兼副主任主抓系学生和就业工作,全面负责本系毕业生的学生及就业工作。全院就业工作机构健全,形成以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为领导核心,以就业指导处为职能部门,以各系为就业工作主体的科学、完善、高效的就业管理体制,初步形成招生、人才培养、顶岗实习与就业创业、人才需求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2、创新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实行就业工作目标化管理
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身上有指标。为了更好地发挥院、处、系就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完成学院确定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学院创新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实行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化管理,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奖惩制度,极大地调动了院、系就业管理部门及全员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首先,确定年度就业目标并下达到就业指导处和各系。根据每年的全院各系各专业毕业生情况和就业形势,确定学院和各系就业工作目标,即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并在全院就业工作会议上将确定的学院和各系年度就业工作目标,分别下达到就业指导处和各系,明确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同时将完成就业目标的时间、所需经费及条件保障和奖励标准等项目内容一并明确下达。
其次,抓好就业目标的落实。我院的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本着“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身上有指标”的原则,从分管就业工作的副院长到就业指导处处长、各系主任及就业工作人员均对就业工作目标完成负有责任。由于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就业目标责任制得到了很好的推进和落实。
再次,抓好就业目标的控制和管理,确保毕业生就业目标的实现。在就业工作目标化管理实施过程中,采取学院、就业指导处和系就业指导站“三级”监控办法。学院根据就业工作目标落实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学院就业工作,推进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就业指导处安排落实就业工作,落实处内就业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各系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的统计、检查、协调、控制和宏观管理,对促进全院就业工作目标实现发挥重要职能作用。各系就业指导站根据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状和目标要求,详细安排各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将就业任务和指标落实到毕业班辅导员、教研室主任或专业教师,力保本系就业工作目标的完成。
最后,抓好就业工作目标化管理实施情况的考核和总结,兑现就业奖惩办法,落实“四到人”(制度到人、责任到人、目标到人、奖励到人)工作机制。此外,实行系(部)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就业经费等与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挂钩,加强对就业工作的跟踪调查和考核,形成以高质量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与招生就业良性循环的办学格局。
3、走出去,请进来,建立有效的实习就业基地,积极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
创建顶岗实习及就业基地,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是实施毕业生有效就业的关键。学院针对毕业生就业存在的问题,由主管院领导带队,率就业指导处、各系负责人先后几次赴浙江临海、台州、温州、宁波、杭州,江苏苏州、昆山及花侨开发区,大连、北京、上海、河北等地考察人才市场和用人单位,与浙江临海市人才交流中心、昆山花侨国际商务城组织人事局及有关企业、上海亚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宝盛酒店、北京世纪集团下属世纪金源大饭店、世纪华侨饭店、世纪香山饭店、安博集团、河北香河家具城、双叶家具集团、河南防腐集团北京分公司、伟创力(苏州)电子、苏州阿特斯阳光电力、哈肉联集团、元申广电、哈尔滨渔业集团、黑龙江森工集团阿城木业园区等企业建立顶岗实习及预就业基地,签订“订单式”培养协议,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有效的就业创造了条件。
采取“请进来”的战略,就业指导处及各系积极与用人单位、人才市场和中介部门联系,邀请用人单位到学院洽谈校企合作和就业事宜,每年组织多场毕业生招聘会,为毕业生就业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依托学院培训中心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采取“1+1+1”培养模式(1年理论学习、1年半工半读、1年顶岗实习及预就业),为毕业生就业积蓄能量和提升能力,大大提高毕业生的整体就业水平,极大地促进我院毕业生的有效就业,确保我院毕业生就业率尤其协议就业率在全省高校名列前茅,就业质量稳步提升。
4、以学生为本,关心关爱学生,全力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教育、指导和服务工作
把毕业生看作是自己的亲人,带着感情、带着爱心、带着责任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时刻为毕业生成长成才着想,关心关爱毕业生,发挥学院就业指导处和各系的作用,全力做好对毕业生的就业教育、指导、信息传递、就业服务等工作,这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前提。
为转变毕业生的就业观念,调整就业期望值,提高毕业生的择业能力和技巧,学院积极开展了就业指导工作。就业教育从入学开始,贯穿人才培养过程,教学中开设《创业与就业指导》课,提高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增强自信心,积极主动地参与人才市场竞争。为强化各系的就业指导工作,组织毕业班辅导员和系(部)主任交流与探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法和经验,进一步提高了系(部)的就业指导能力和自觉性,充分发挥系(部)在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中的指导作用。
学院加强毕业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念,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思想保证;加强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设计,为毕业生就业合理定位;加强无形就业市场建设力度,总结经验,巩固原有就业市场并加以开发,积极开拓新的就业市场;加强就业信息服务,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快捷、有效的信息;加强外联与沟通、与正规职介公司合作,保证毕业生就业的安全性与质量。
学院就业指导处开通就业信息网,与国家及省信息网联接,并收集大量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经过细致严格的审核后,把质量较高且与我院学生专业相关的就业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向学生发布。此外,就业指导处还建立了毕业生生源库、就业信息库和用人单位信息库,及时对每年的就业需求信息进行汇总,并按用人单位性质进行分类,以便学生能够有针对性地对用人单位进行选择。
5、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创新创业、参军和专升本,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办学和订单式培养
大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建立毕业生创新创业基地,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全省高校大学生创业大赛,鼓励和引导毕业生自主创业,为毕业生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加强毕业生预征兵的宣传、教育和引导,讲清讲透优惠政策,鼓励毕业生报效祖国、立志参军,减少就业压力。
鼓励学生不断提高学历水平,成为高层次人才,积极组织学生参加专升本省内统一考试,开通专升本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的“专本沟通和衔接”渠道,精心组织、精心管理、精心服务,为毕业生提高学历和更好的就业创造条件。
创新就业思维和方法,缩短毕业生就业适应期,强化校企深度合作,培养适应性强的高端人才,积极与企业全方位合作,广泛开展订单式培养,变被动就业为主动就业、变找企业就业为企业找毕业生就业、变毕业时安排就业为入学即就业的转变,以提升毕业生自身就业能力和素质为根本,以学校、家庭帮助为重点,以企业和社会订单需求为核心,形成具有学院特色的毕业生就业创业新路子,为学院毕业生成才成长和实现招生、人才培养和就业良性循环创造条件。
学院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十分重视人才培养和就业指导工作,确定以职业岗位及岗位群能力需求为核心的培养目标,构建新的课程体系和知识能力体系,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仿真模拟岗位或顶岗培养高职专门人才。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广开就业门路,建立就业网络和就业基地,逐渐实行“订单式”培养。强化就业指导,实行就业目标化管理,连续几年毕业生就业率名列省内同类院校前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