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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学院和昌吉学院哪个好?资助政策有哪些?加分政策?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2-07-09 17:16:39 解决时间:2022-07-06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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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考生都想知道普洱学院和昌吉学院哪所学校好?就此问题,小编通过。普洱学院和昌吉学院的排名、录取分数线、专业奖学金、学校简介等几方面给大家做个分析!
普洱学院与昌吉学院排名对比表
名称普洱学院昌吉学院
软科(综合)552583
校友会(综合)506437
普洱学院与昌吉学院录取分数线
(一)普洱学院在云南省录取分数线
年份招生类型录取批次最低分最低位次省控线选科要求
2021普通类本科二批及预科46671638435
2021普通类专科批378128003200
2021预科本科二批及预科45777835435
2021乡村振兴专项预科本科二批及预科44884061435
2021普通类本科二批及预科53224502500
2021普通类专科批45269737200
2021预科本科二批及预科52328896500
(二)昌吉学院在新疆录取分数线
年份招生类型录取批次最低分最低位次省控线选科要求
2021普通类本科二批3310302
2021普通类专科批2430140
2021应用型本科本科二批3080302
2021普通类本科二批3850350
2021普通类专科批3180140
普洱学院
学校简介

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培养基地

云南省第二批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

云南省第二届‘119消防安全奖’先进集体

云南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示范学校

2019年度云南省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称号

云南省第二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

云南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

困难生资助办法

                   

           普洱学院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顺利入学,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维护校园与社会的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被普洱学院正式录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学费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申请条件

(一)来自边远农村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的家庭困难学生;

(二)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因公牺牲人员子女;

(三)孤残学生、残疾家庭子女;

(四)少数民族特困生;

(五)特困供养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七)家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者;

(八)被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当年的招生录取工作中,在新生录取通知书里寄送资助政策相关材料,详细介绍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

(二)对被录取入学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措施予以资助。

四、具体资助措施

(一)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对已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不需要办理缴费程序,可直接办理入学手续。

(二)缓交学费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无力支付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缓交学费。每学年缓交学费的总金额控制在应收学费总额的5%以内。

(三)学费减免

对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给予减免。具体按照《普洱学院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办理。

(四)特殊困难补助

对符合特殊困难补助条件的学生给予补助。具体按照《普洱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办理。

(五)各类助学金

对申请缓交的学生经核实后,根据困难程度,优先考虑给予相应的助学金。

(六)勤工助学

对申请缓交的学生经核实后,优先考虑安排合适的勤工助学岗位。

五、审批程序

(一)对已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学生的贷款受理证明直接给予办理入学手续;

(二)对未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学生凭普洱学院录取通知书,家长签字的家庭情况说明及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让学生填写《普洱学院学费缓交申请审批表》,由辅导员、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

学生凭《普洱学院学费缓交申请审批表》办理入学手续。

手续办完后,将《普洱学院学费缓交申请审批表》交至二级学院保存,作为进一步核实学生困难情况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普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资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云教规[2019]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认定对象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七)优抚对象子女;

(八)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九)家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的学生;

(十)被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

 三、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四、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级。

(一)特殊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不能提供绝大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二)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五、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资助管理科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教师党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学生工作相关人员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系主任/年级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四)班级认定评议组负责班级内的民主评议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组,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六、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在春季学期结束前或秋季学期开学时发放通知,新学年开学半个月内(新生为学籍注册后的半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为后续资助工作提供依据,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及时提交。

(三)二级学院认定。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或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对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核,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划分困难等级。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学生,以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或证件(复印件)为认定依据。二级学院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批。

(四)结果公示。二级学院应且只将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需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将酌情处理。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二级学院将最后确定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校将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七、认定监督和管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提供的有关依据,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保护隐私”的原则。

(四)二级学院应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五)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工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六)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申请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学生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应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在下一学期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相应困难等级。

(八)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在下一学期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相应困难等级。

(九)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普洱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党和政府为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实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云南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请资格

(一)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二)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三)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无任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当年荣获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评审否决条件

(一)学习成绩排名不在所学专业或年级的50%以内;

(二)申请人未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三)未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家庭经济情况;

(五)申请人父母双方均为政府、事业单位或国企正式职工。

六、评选程序

(一)学生处根据下拨名额按比例分配至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根据申请条件组织评选,评选出本学院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级学院应按照《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逐一审核学生材料无误后,公示无异议报学生处;

(二)学生处归集推荐学生材料,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报云南省教育厅。

七、评选要求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应严格按照《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组织评审,并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二)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获得资助的学生应将奖励资金切实用于生活开支,凡用于请客、送礼、购买奢移品的,经查实,一律将奖励资金追回。

(四)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不诚信行为,将取消其受助资格,追回奖励资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五)各二级学院应大力宣传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确保全部学生都能够熟悉了解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引导和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以优异的成绩回馈社会,以实际的行动积极、主动地为学校的发展添砖加瓦,进一步促进我校校风、学风建设,实现资助育人功能。



普洱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云南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国家一等助学金和国家二等助学金。

资助标准:国家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3500元,国家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2500元,分春季和秋季两期发放。即国家一等助学金春季和秋季分别发放1750元,国家二等助学金春季和秋季分别发放1250元。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无任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选程序

(一)学生处根据下拨名额按比例分配至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根据申请条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按照相关要求逐一审核学生材料无误后,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二)学生处汇总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报云南省教育厅。

五、评选要求

(一)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评审,并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二)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四个奖项只能选其一。

(三)获得资助的学生应将受助资金切实用于生活开支,凡用于请客、送礼、购买奢移品的,经查实,一律将受助资金追回。

(四)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不诚信行为,将取消其受助资格,追回资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五)各二级学院应大力宣传国家助学金政策,确保全部学生都能够熟悉了解国家助学金政策;引导和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感恩回馈社会,以实际的行动积极、主动地为学校的发展添砖加瓦,进一步促进我校校风、学风建设,实现资助育人功能。

 

 

 

 

 

 

 

 

 

 普洱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党和政府为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实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66号)和《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9]24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云南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标准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属于同一类型、不同层次的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三、申请资格

(一)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二)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三)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无任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智、体、能全面发展;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当年荣获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评审否决条件

(一)学习成绩排名不在所学专业或年级的50%以内;

(二)申请人未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三)未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家庭经济情况;

(五)申请人父母双方均为政府、事业单位或国企正式职工。

六、评选程序

(一)学生处根据下拨名额按比例分配至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根据申请条件组织评选,评选出本学院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级学院应按照有关要求逐一审核学生材料无误后,公示无异议报学生处;

(二)学生处归集推荐学生材料,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报云南省教育厅。

七、评选要求

(一)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组织评审,并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二)同一学年内,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三)获得资助的学生应将奖励资金切实用于生活开支,凡用于请客、送礼、购买奢移品的,经查实,一律将奖励资金追回。

(四)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不诚信行为,将取消其受助资格,追回奖励资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五)各二级学院应大力宣传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政策,确保全部学生都能够熟悉了解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政策;引导和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以优异的成绩回馈社会,以实际的行动积极、主动地为学校的发展添砖加瓦,进一步促进我校校风、学风建设,实现资助育人功能。

      普洱学院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体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校级助学金由学校根据相关文件在提取的助困专项经费中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                                                                                                                                                                                                                                       

校级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三、校级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期无任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选程序

(一)学生处根据名额按比例分配至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根据申请条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按照相关要求逐一审核学生材料无误后,提出享受校级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二)学生处汇总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评选要求

(一)校级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评审,并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二)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校级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三)获得资助的学生应将受助资金切实用于生活开支,凡用于请客、送礼、购买奢移品的,经查实,一律将受助资金追回。

(四)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不诚信行为,将取消其受助资格,追回资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五)各二级学院应大力宣传校级助学金政策,确保全部学生都能够熟悉了解校级助学金政策;引导和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感恩回馈社会,以实际的行动积极、主动地为学校的发展添砖加瓦,进一步促进我校校风、学风建设,实现资助育人功能。

 


加分政策

学校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加分政策,按相关规定加分提档。


昌吉学院
学校简介

昌吉学院位于新疆天山北坡经济带中心——美丽的昌吉市,有着60多年的办学历史。其前身是成立于1959年的昌吉师范学校,1985年升格为昌吉师范专科学校,2001年5月经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普通本科院校——昌吉学院。

学院现有两个校区,占地面积1209亩。其中,北京路校区194亩;世纪大道校区1015亩。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生31328人,其中本科生22855人、专科生8322人、硕士研究生151人。

困难生资助办法
     助学贷款:即对正式录取在册的我院本、专科经济确有困难的大学生,实行由自治区四家国有独资银行之一的分支机构——中国农业银行昌吉州分行提供国家助学贷款以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政策。学生贷款金额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自治区财政贴息,助学贷款本金可在学生毕业后六年内还清。欲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出示乡镇一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的家庭收入证明。
     特困补助:即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的大学生实行特困补助政策,补助标准为一等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每生每年1000元。
     勤工助学:即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使特困生通过勤工助学获得经济收入,以弥补生活所需,帮助完成学业。

加分政策

新疆教育厅规定加分政策:

    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录取时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受自治区表彰的优秀班团干部和三好学生;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及其以上者; 

    3、归侨及其子女,华侨子女及台湾籍考生; 

    4、烈士子女; 

    5、回族考生。 

    三、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录取时增加20分投档。 

    四、凡参加汉语言统考并报汉语言招生计划或民考汉招生计划招生院校及专业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11个民族的考生(以下称“民考汉”),父母双方均为上述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规定的少数民族者,加10分。 

    五、除对少数民族成份考生报考有关语种的特殊照顾政策外,其它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其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


  中专 2022-07-06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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