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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是不是双一流大学?附大学简介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2-08-22 12:06:54 解决时间:2022-08-20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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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 是否双一流大学:

非双一流

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非双一流公办农林类专科(高职)院校。
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
790
高职排名
学校简介

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审核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始建于1985年,从宁夏林业学校、宁夏生态工程学校,到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不断提升办学层次、拓展办学规模,经过3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现已成为自治区以培养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葡萄酒全产业链发展技术技能人才为主的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坐落于雄伟的贺兰山东麓,北靠景色怡人的三沙源国际生态文化旅游度假区,南邻玉泉营葡萄生产基地,东侧是历史悠久的典农河,占地面积近2000亩。校园天蓝地绿环境优美,花草树木繁茂葱茏、廊轩亭阁各有情趣、苗圃果园花美果香。目前在校生2000多名,教职员工148名。其中,教授6名,副教授25名,“双师”型教师39名,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教师53名,自治区“312人才1名、教书育人楷模1名、入选自治区青年骨干拔尖人才项目1名。

学院设有党政办公室、组织宣传处、人事保卫处、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7个职能处室,葡萄酒工程技术系、水利工程系、环境与资源工程系、园艺工程系、风景园林系、公共学科部、实验实训部等7个教学教辅机构。设有酿酒技术、园林工程技术、水土保持、工程测量、园林规划设计等15个高职专业和葡萄种植与酿造、食品生物工艺、环境监测技术等15个中职专业。建有宁夏现代葡萄与葡萄酒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葡萄酒检测中心、生态技术研究展示中心和38个专业实验室。

学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教。坚持“突出特色办教育、服务需求谋发展”的办学目标,秉持“务实创新、自强笃行”的校训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积极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育人格局。

学院坚持以服务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培育职业能力为核心,坚持教、学、做相统一原则,加强教育教学改革,不断优化人才培养方案,积极开展东西校校共建、中外联合办学,坚持教学科研与服务社会相结合,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行“产教对接、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模式,弘扬严谨认真、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服务社会的能力不断提升。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2014年以来学院先后获得国家赛事二等奖3项、三等奖2项,自治区级赛事奖项近101项,优秀指导教师奖22项。学院多次被上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基层党组织”“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建院30多年已培养近万名务实肯干、德才兼备的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

新时代,新作为,新篇章。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校、质量立校、服务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方针,努力培养社会需要、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为“建设美丽新宁夏,共圆伟大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食堂

学院共设有正气居、清风斋2个食堂,可容纳4000名不同民族的学生就餐。




平均伙食标准

依据学生自身状况,500元-1000元不等,请考生合理安排。


奖学金设置


                       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

                          高职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高职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高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高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高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思想道德评价合格;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测评在同年级专业前10%,综合素质测评85分以上;各门课程总评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到良好或75分以上。

 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2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高职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技能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学院、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5)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7)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6.积极参加班级、系部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7.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学院高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高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各系具体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的基本程序:

1.各系评审。学生处每年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的名额,下发通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各系组织评审,将确定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处。

2.学院评审。学生处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确定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按教育部批准的获奖学生名单,接到款项后,将高职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对高职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1.学生本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其他项目奖学金的评选资格,视情况取消今后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第十条 高职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各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思想道德评价合格;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测评在同年级专业前20%,综合素质测评80分以上;各门课程总评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到良好或70分以上。学习成绩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者优先。

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2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技能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学院、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5)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7)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积极参加班级、系部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8.认真履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具体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的基本程序:

1.各系评审。学院学生处每年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的名额,下发通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系组织评审,将确定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处。

2.学院评审。学生处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确定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按教育部批准的获奖学生名单,学校接到款项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院学生处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1.学生本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其他项目奖学金的评选资格,视情况取消今后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各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2: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

                            校级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院学风建设,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进一步规范学院校级奖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校级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高职、中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0.00元,名额为本系参评总人数的1%;

2.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00元,名额为本系参评总人数的2%;

3.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00元,名额为本系参评总人数的3%;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条件

1.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学生在思想品德、关心集体、爱护公物、遵守校规校纪、学习态度和劳动观念等方面表现优秀,综合素质测评85分以上;

(2)学习成绩优秀,各门课程总评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3)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合格标准;

(4)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评选。

2.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学生在思想品德、关心集体、爱护公物、遵守校规校纪、学习态度和劳动观念等方面表现优秀,综合素质测评80分以上;

(2)学习成绩优秀,各门课程总评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合格标准;

(4)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评选。

3.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学生在思想品德、关心集体、爱护公物、遵守校规校纪、学习态度和劳动观念等方面表现优秀,综合素质测评75分以上;

(2)学习成绩优秀,各门课程总评成绩在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合格标准;

(4)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评选。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校级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校级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各系具体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的基本程序:

1.各系评审。学生处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分配名额,下发通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校级奖学金申请表》。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并将初评名单在本系公示3个工作日,将确定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处。

2.学院评审。学生处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通过召开专题会议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发放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按获奖学生名单,将校级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对校级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处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1.学生本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年度校级奖学金和其他项目奖学金的评选资格,视情况取消今后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校级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讯地址
宁夏银川市三沙源国际生态旅游区南侧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 邮编:750199
招生联系方式
招生部门联系办法

 

1、学院地址:宁夏银川市永宁三沙源国际生态旅游区南侧

2、学院招生联系电话:(0951)8469003 传真:(0951)8469003

3、学院网址:www.nxfszs.cn   邮箱:nxfszs@163.com


  中专 2022-08-20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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