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条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高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及招生办公室、教务处、学生管理服务中心、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校长担任招生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分管招生和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负责招生具体工作;教务处负责组织职业适应性测试及文化基础、职业能力测试;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宣传与咨询、考生的报名与录取,以及其它招生常规

第八条学校按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科学设置招生预留计划。学校预留招生计划控制在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线上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

第五条招生机构: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拟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工作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规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校的招生监察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二)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三)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

1、学校按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确定的平行志愿录取原则确定录取资格,在报考我院的上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征集志愿考生。

第四条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的处理:(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有组织作弊的;(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报名人数和生源质量等因素编制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将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录取优秀考生。

第九条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各省、市、自治区高考报名人数和生源质量等因素编制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将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录取优秀考生,具体由招生办视生源情况决定,并向招生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置招生办公室为职能机构,组织实施招生宣传、录取和日常事务工作。第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的监督。第十四条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各省(市、自治区)计划主管

各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的原则审批,报当地同级劳动、编制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