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兼职导师不单独招生,其招收的在职考生数计入合作的全职导师招收在职考生名额。
7.专项计划(少民骨干)考生录取工作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政策进行。
8.如本办法与学校强制性规定明显冲突,适用学校办法。
9.本办法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法学院学位分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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