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绩计算
录取总成绩为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占比权重后综合所得,其中初试成绩权重为40%,复试成绩权重为60%。总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总成绩=(初试总成绩/3)*40%+复试成绩*60%。
(二)录取原则
1.符合拟录取条件的考生以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招生计划顺序确定拟录取名单。超出报考导师招生计划的考生可以调入到其他导师招生计划。
专项计划考生与普通计划考生分开排序,且仅在本计划内排序。“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按总成绩进行全校排序,按招生计划以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拟录取考生若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按复试成绩、初试业务课成绩及招生学院规定的其它排序标准从高到低排序,直至区分出名次。如仍无法区分名次,招生学院可再次对考生进行复试。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加试(任何一门)科目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3.各学院公示本学院拟录取名单(含考生编号、姓名、报考专业、初试成绩、复试成绩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学校公示全校拟录取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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