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本简章由北京服装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答案来源于:2021年北京服装学院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服装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0012。
第三条 学校地址: 樱花园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街甲 2 号; 芍药居校区位于北京 市朝阳区芍药居甲 1 号; 牡丹园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 29 号; 北校区位于北京市昌 平区北七家镇漕碾村西。
第四条 学校是我国第一所以服装命名, 以“以艺为主、服装引领、艺工融合”为办学特 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层次人才。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六条 招生工作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要求, 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 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 办公会审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分为设计学类、美术学类、动画专业(以下简称美术类专业) 和 表演(服装表演)、表演(广告传播)专业(以下简称表演类专业)。学校艺术类专业面向 全国招生,招生计划分为采用校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的招生计划和采用省级统考成绩作 为专业成绩录取的招生计划 2 大类别。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 德智体美劳全面考 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高考改革省份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学校录取时参 考。
第十一条 学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 2022 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考生须符合生源省份艺术类报考条件、录取规定。美 术类专业考生须取得省级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资格且统考成绩不低于满分值的 70%,考生文化考试总成绩须达到生源省份艺术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且总成绩不低于生源省份本科一 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 70%, 考生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 60 分(150 分制)。表演类专业考生须 依据各省相关文件要求参加统考且本科合格(未涉及到省统考的省份直接参加校考), 考生文 化考试总成绩须达到生源省份艺术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二条 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计算文化考试分数线及计算录取综合成绩时均不 计入总分。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使用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 数线等作为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或按照考生所在地省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专业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一)采用校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的招生专业
考生须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资格,并且高考填报志愿须与我校校考合格的专业一致, 按照以下方式录取:
1.美术类专业
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果综合成绩相等,依次按照专业考试总成绩、 语文+数学+外语、语文+数学、语文+外语、语文、数学、外语科目(单科 150 分制)成绩从
高到低择优录取。
2.表演类专业
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果专业考试成绩相等,优先录取文化折算 成绩高的考生。
文化考试总成绩
生源省份本科?文科/理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3.北京市美术师范专业
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果综合成绩相等,依次按照专业考试总成绩、 语文+数学+外语、语文+数学、语文+外语、语文、数学、外语科目(单科 150 分制)成绩从
高到低择优录取。
(二)采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的招生专业
考生无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美术类专业校考,直接填报高考志愿,按照以下方式录取: 1.河北省、山东省招生专业
按照综合成绩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果综合成绩相等, 依次按照专业考试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语文+数学、语文+外语、语文、数学、外语科
目(单科 150 分制)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按照北京市美术统考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果美术统考考试成绩相等,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外培计划”要求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 90 分。
第十四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录取时如有特殊要求,学校将按照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须身体健康,符合《北京服装学院本科招生体检标准》且无色盲、色弱。
第十六条 对在入学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 一经发现, 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新 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上级规定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取消 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所在地。对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 籍。
第十七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
第十八条 我校设有多项奖学金, 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同时, 通过国家贷款、勤工 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发改委的规定,学费收取标准如下:
| 专业名称 | 学费(元/年) |
| 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数字媒体艺术、 摄影、表演、绘画、中国画、雕塑、公共艺术 | 10000 |
| 艺术与科技 | 8000 |
| 绘画(师范) | 免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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