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用途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用途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答案来源于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答案来源于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源地信用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贷款的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计划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当与贷款人进行债务确认,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制定还款计划,并经所在高校证明。借款人可以选择贷款的偿还方式,允许其一次或者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贷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收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当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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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借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借款人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正常学制学习年限结束的下月1日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答案来源于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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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学校举办者补贴省属含省直部门办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独立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学校举办者承担借款人毕业后在省内高校继续攻读学位包括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继续按照在校生享受贴息政策答案来源于2019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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