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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2018年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章程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3-03-14 11:56:53 解决时间:2018-11-22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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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1.已参加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普高生”);

2.已参加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报名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校生”);

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必须参加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 考生必须于2018年3月5日8∶30至3月7日17∶00,根据我院单独考试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陕西省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我院的考生,需于2018年3月8日至3月16日,进入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网站(http://www.***),点击招生信息网中的“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按提示进行网上报名,填写基本信息、填报专业志愿、上传照片、确认报考、打印准考证。在此期间考生也可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9号楼212室现场报名。

第十三条 考试形式

1.文化素质笔试 所有考生均应参加文化素质笔试(以下简称“笔试”)。由示范性高职院校统一命题和学院组织考试,在一张试卷上综合考核学生的语文、数学、英语知识,总分300分,每科各100分。(“普高生”笔试命题依据普通高中教学大纲必修部分,不超出教育部颁布的2018年普通高考考试大纲。“三校生”笔试命题依据现行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大纲命制。)

2.职业适应性测试 “普高生”考生除参加笔试外,还需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主要考察考生的职业兴趣取向和个性思维品质,通过回答问题当场打分评分,满分200分。

3.职业技能测试 “三校生”考生除参加笔试外,还需参加职业技能测试。主要通过现场测试考核考生的专业特长、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综合考虑职业资格证书获取情况、技能竞赛获奖情况等进行综合计分,满分为200分。

第十四条 我院于2018年3月17日8:30至11:30开展对“普高生”和“三校生”的笔试考试;3月17日14:30至16:30开展“普高生”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和“三校生”的职业技能测试。

第十五条 我院于2018年3月30日17∶00之前,将预录取考生信息通过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并在我院招生网上进行公示预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预录取专业、毕业学校等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我院预录取的新生,必须于2018年4月2日8:20至4月10日17:00,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我院9号楼212室进行现场确认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第十七条 我院于2018年4月12日至13日,到省招办为已报到注册新生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省招办将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我院正式录取新生名单,同时我院也将在招生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普高生”总成绩=笔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三校生”总成绩=笔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以不低于实考人数3%的淘汰比例,确定录取人数。

1.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

2.各专业录取人数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专业报名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3.总成绩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英语成绩顺序依次排列。

4.艺术类专业只录取参加全省艺术类专业课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的考生。

第十九条 招生监督

学院纪委为单独考试招生的校内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轮机工程技术、航海技术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员体检标准》;其它专业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我院2018年学费标准为:财会、旅游类专业4800元/年·生;舞蹈表演、艺术设计专业7000元/年·生;其他各专业5500元/年·生。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学校每年奖学金覆盖率超过40%)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校为贫困生提供劳动岗位并发放报酬300元/月。

第二十四条 助学贷款: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 2018-11-22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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