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内按专业或专业大类志愿排序录取”为原则。

第二十条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志愿清”方式录取。江苏省进档考生的学业水平选修科目测试等级须达2B以上,进档后以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对上海市、浙江省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总分排队录取,同等分数及民族条件下,按省级招办排序原则执行录取。

3.普通类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根据该区规定,按照“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

第十五条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安排专业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中,对考生进档后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办法。

第十五条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进档后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及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考生进档后,对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中,对考生进档后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办法。

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考生进档后,对进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3、内蒙古自治区考生进档后,专业录取以“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或专业大类志愿排序录取”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