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浙江等实施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的省市,分别以上海、浙江两地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我校在江苏省招生执行“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即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据考生志愿顺序录取,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理工类考生先按数学、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成绩仍相同,按物理和另一门选测科目先后排序,等级分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考生先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成绩仍相同,按历史和另一门选测科目先后排序,等级分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中,对考生进档后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办法。

第十八条在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内蒙招办规定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中,对考生进档后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办法。

第十九条在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内蒙招办规定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普通类专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6)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按要求实行特别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二)严格实行“全封闭”管理。所有涉考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先培训、后上岗”,不得携带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电子设备,入住时进行安检,已带入的手机等禁止使用的物品当场上交统一保管。所有涉考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由武警人员值守。除工作人员和考生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测试场地,场外领队、指导教师、家长等不得在测试场地附近逗留。测试场地外围要设置警戒线,警戒线离测试场地的距离要保证线外无关人员看不到测试场地

第二十三条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上海、浙江等实施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的省市,分别以上海、浙江两地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我校在江苏省招生执行“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即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据考生志愿顺序录取,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理工类考生先按数学、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成绩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