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实行回避制度。本年度有直系亲属参加博士生入学考试的博士生导师和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参加博士生的复试工作。

二、组织管理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全校博士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同时,成立学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的各项工作。各学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制定本单位的博士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本单位若干复试考核小组的组织和复试的审核工作。每个复试考核小组应由5名本学科导师(教授或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其中博导不少于3人)组成。参加复试考核的教师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公正公平的态度来完成复试工作。要加强对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对参与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

八、其它注意事项(一)已通过资格审核和相关考核的硕博连读和申请考核制考生须优先录取。(二)专项计划的招生名额不得挪用;定向招生名额可用于本学部(学院)非定向类别录取;非定向招生名额不得用于定向类别录取。(三)被录取新生(应届毕业生)入学报到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学位证书者,取消其录取资格。(四)本年度招生录取工作原则上不予更改录取类别,录取专业等信息。(五)博士生奖学金和助学金及博士生导师承担的费用等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培养机制改革相关文件执行。(六)录取类别为非定向的往届考生,须档案全部转到我校后才发放录取通知书,档案内必须有人事关系、离职手续、工资关

六、信息公布和公示各学部(学院)须在网上公布自行制定的进入复试的初试基本分数线、录取人数、录取办法和拟录取名单并将结果及时告知考生。拟录取名单须在网上进行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五、录取程序(一)各学部(学院)可以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自行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分数要求的学科门类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录取办法并在复试前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导师及学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须根据各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参照考生的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初试和复试成绩,已获得的学术成果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等作出综合判断,提出拟录取名单,录取导师需在录取报告表上签署录取意见。报考同一导师的考生须按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依次录取。(二)各学部(学院)登录《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考生拟录取信息。审核通过后填写《2016年博士生录取情况表》和《201

九、本复试工作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三、复试具体内容(一)复试时间:全校复试时间范围为5月8日-5月18日。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复试时间并通知考生。(二)复试内容:可以包括对已获得的学术成果及科研能力的评价、专业考试、综合素质及创新能力测试、专业外语测试等部分,也可根据本单位不同学科、专业特点自行确定复试内容。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复试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必须在复试工作实施细则中明示。复试成绩低于60分者,则被视为总成绩不合格,不予录取。(三)复试方式:各招生单位可根据各自专业的特点采取笔试、面试和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等多种方式,但必须在复试工作实施细则中明示

七、复试录取的监督与复议(一)学校纪委、监察处全面监督我校2016年博士生复试录取工作。负责对各学部(学院)监督小组工作的指导,负责对相关举报的受理和对发现问题的查处及移交工作。研究生督导组全程参与研究生复试的监督工作。(二)实行校、院二级复试巡视制度。校领导、监察处、研究生院和督导组等单位组成若干校巡视小组。在复试过程中,各巡视小组将深入各单位进行复试各个环节的督查,包括复试记录、录音、录像的检查,并深入复试现场,在不干扰正常复试工作的前提下,通过随机走进考场和实验室、旁听面试等措施了解、监督复试工作等。(三)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学部(学院)

(一)学校纪委、监察处全面监督我校2016年博士生复试录取工作。负责对各学部(学院)监督小组工作的指导,负责对相关举报的受理和对发现问题的查处及移交工作。研究生督导组全程参与研究生复试的监督工作。

(三)2016年我校继续对“2011计划”、“少民计划”、“对口支援计划”、“援疆博士师资计划”、“高校辅导员计划”和“交叉学科计划”等专项计划的招生名额实行单列政策,导师招生名额按《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