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招生工作在我院自主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院自主招生纪律监察组的监督下,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考生如有疑问可向我院自主招生纪律监察组投诉,投诉电话:0551-65320297。
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招生专业及计划序号专业名称学制招生类别计划数计文史理工1建筑工程管理三年文理兼收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三年文理兼收广告设计与制作三年文理兼收市场营销三年文理兼收旅游管理三年文理兼收服装设计三年文理兼收706010合计

2、取得2014年中职毕业生升学考试招生(原对口招生)报名资格的考生(1)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进行测试成绩排序,依据公布的自主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2)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则从第二志愿考生中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若第二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则从服从志愿考生中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若专业不服从,作退档处理,再对下一名次考生进行录取,直到计划录满为止。(3)当测试成绩相

学校基本办学情况万博科技职业学院始建于2000年6月,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核准的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坐落于安徽省省会合肥,地处合肥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我院是以经贸类、管理类为主,理、工、文、艺术等相互渗透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立足合肥,服务安徽,面向全国,为区域经济建设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具有国际化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的一所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

2、取得2014年中职毕业生升学考试招生(原对口招生)报名资格的考生(1)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进行测试成绩排序,依据公布的自主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2)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则从第二志愿考生中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若第二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则从服从志愿考生中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若专业不服从,作退档处理,再对下一名次考生进行录取,直到计划录满为止。(3)当测试成绩相

3、应历届中职毕业生测试办法a.测试(面试)办法。中职考生综合素质测试内容为文化基础、职业技能专业知识和技能测试。综合素质测试采用考生自我介绍、随机抽题回答和评委提问的方式面试进行,每位考生参加测试时间不超过15分钟,总分300分,现场打分。中职考生成绩=文化基础测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政策加分b.校长实名推荐选拔条件及录取办法。(1)我院遴选部分中职学校首次实行校长实名推荐考生,选

招生监督我院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是在我院分类考试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学院分类考试招生纪律监察组的监督下,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考生如有疑问可向我院分类考试招生纪律监察组投诉,投诉电话:0551-。考生在我院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触犯法

招生监督自主招生工作在学院自主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院自主招生纪律监察组的监督下,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考生如有疑问可向我院自主招生纪律监察组投诉,投诉电话:0551-。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触犯法律的,依法

招生监督自主招生工作在学院自主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院自主招生纪律监察组的监督下,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考生如有疑问可向我院自主招生纪律监察组投诉,投诉电话:0551-。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触犯法律的,依法

招生监督自主招生工作在学院自主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院自主招生纪律监察组的监督下,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考生如有疑问可向我院自主招生纪律监察组投诉,投诉电话:0551-。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触犯法律的,依法

招生监督自主招生工作在我院自主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院自主招生纪律监察组的监督下,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考生如有疑问可向我院自主招生纪律监察组投诉,投诉电话:0551-。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触犯法律的,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