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艺术(美术)类录取规则。考生须取得普通高考或春季高考艺术类美术专业市级统考合格,然后按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绩点成绩、综合能力考试成绩及照顾政策加分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因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5年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学校依据《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设有覆盖面达30%的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专为贫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八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高职自主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本章程经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 E-mail:tjysxyzb@***
电话:022-
传真:022-27525825QQ: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东姜井凯苑路148号 邮编:300112

咨询电话 2752..0959 招生就业创业中心 2017年4月7日

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是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成立的天津唯一一所广播影视类学院,隶属天津台,是独立设置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院。学院采用新的办学机制和模式,为全国广播影视等文化产业领域和信息传播领域培养急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学院设立新闻传播系、影视技术系、表演播音系、应用艺术系、基础课部、实习实训中心等教学部门,集教学、科研与影视节目制作于一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天津市相关规定,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于2015年实行自主招生,为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已被我院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仍可以参加天津市2015年普通高考本科三批以上阶段的录取,但不再参加高职高专阶段录取,未被录取考生可继续参加2015年普通高考各批次录取。我院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与全国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享

接待部门 招生就业创业中心,如有与专题相关的问题,请各系予以协助及配合。

招考咨询 由招生就业创业中心现场接受家长和学生关于我校2017年春季及自主招生计划、专业设置、招生政策、志愿填报等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报考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具有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且参加了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可到高考报名所在区县招办或居住证所在区县招办,申请报考高职自主招生。

第三条学院概况 学院名称: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 学院代码:14102 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东姜井凯苑路148号 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是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成立的天津唯一一所广播影视类学院,隶属天津台,是独立设置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院。学院采用新的办学机制和模式,为全国广播影视

第二十四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E-mail:tjysxyzb@ 电话:022- 传真:022-QQ: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东姜井凯苑路148号邮编:300112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录取照顾政策按照《天津市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院校志愿录取依据《2018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将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绩点成绩、“技术”考试成绩和“综合能力”考试成绩的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艺术(美术)类录取规则。考生须取得普通高考或春季高考艺术类美术专业市级统考合格,然后按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绩点成绩、综合能力考试成绩及照顾政策加分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