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学位授予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设计)答辩后,由我校授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6、学位授予按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报考条件2012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无学位证书亦可)的在职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它中等学校的文化基础课专任教师或管理人员,以及省、市、区、县教育研究部门或政府机关教育系统中有相当于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的教研员或管理人员。

三、资格审查我校将在复试时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复试。资格审查时需交验材料有:《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资格审查表》(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下载,本人签名后将该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和身份证(证件皆需原件及复印件)。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资格审查时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2.现场报名考生于7月12日—15日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和《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到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核验二代身份证、确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更改。江西省考生确认地点:江西师大青山湖校区田家炳教育书院一楼。

学位授予学员在规定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硕士学位证书。

八、学位授予学员在规定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硕士学位证书。

八、学位授予学员在规定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硕士学位证书。

六、学位授予凡按我校培养计划修满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者,由我校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颁发国务院学位办统一印制的硕士学位证书。

六、学位授予凡按我校培养计划修满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者,由我校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颁发国务院学位办统一印制的硕士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