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勾的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考试时间及地点通过网上通知或现场报名确认时予以告知。

第十三条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学院单独招生报名系统,按流程在单独招生专栏填写姓名、志愿、考生号等详细个人信息。现场报名。考生可携带本人身份证、高考考生号等相关资料直接到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现场报名,也可在学院派出的各地区招生工作组负责人处报名。学院将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上报辽宁省教育招生考试办公室,由省招生考试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参加

第四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单独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严格监督检查,严肃考试及录取纪律。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招生办公室根据报考生源情况,提出增加或减少单独招生计划,经单独招生改革试点领导工作小组批准后,报辽宁省教育厅和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第十二条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1、招生对象。单独招生对象为符合辽宁省当年高考报名条件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2、报考条件。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均符合教育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一条学院成立由院长一把手为组长,书记和分管院长为副组长,各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单独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招生办公室。第二条单独招生工作在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和学院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招生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单独招生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各系(院)部服从教务处领导,积极参与。第四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单独招

第一章总则为做好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实现“阳光高考”,体现单独招生的公平、公开、公正,实现单独招生工作流程的标准化、科学化,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高等职业学校开展单独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教发[2015]26号)精神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单独招生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各系(院)部服从教务处领导,积极参与。

第八条教务处选拔优秀教师成立单独考试出题组,组建面试专家组,组织文化科目考试和面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