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设计学类、绘画、戏剧影视文学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0.4+专业成绩*0.6;

第十三条分省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九条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九条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办公布为准。

第十条 我校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指定招生计划公布专刊数据为准。我校未编制预留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