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订学校当年的招生章程;
(二)招生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全称、学校地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考生报名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考核方式与资格认定、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申诉方式、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内容;
(三)招生章程内容真实、准确、表述规范,校招生就业处根据当年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招录政策修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修订后报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经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校招生就业处根据当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组织招生宣传。
(四)招生广告、招生宣传和咨询实事求是,无以夸大或虚假的信息误导考生。

第十三条招生考试纪律:(一)有关招生考试重大问题集体议事均需有详细的讨论研究的文字记录;(二)考生在考场违纪违规处理需有相关违纪证据和考生违纪供词证言,并签领《考试违纪处理决定书》;(三)考务人员工作情况纳入我校二级管理考核体系;(四)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廉洁教育;(五)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录取监督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普通本科招生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的普通本科专业考试管理实施细则包括学校本科生招生章程制定、计划编制、考试组织、专业合格/专业优录分数线及信息公开等环节内容。第三条招生考试管理工

(一)有关招生考试重大问题集体议事均需有详细的讨论研究的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事项:(一)开通我校招生信息官方网络公示平台;(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录取条件、录取结果查询办法、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通过学校校网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三)考试合格考生名单和考试成绩报送各生源所在省省(区、市)招办备案公示;(四)普通本科招生专业考试成绩信息在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报名材料、考试试卷及评分情况

1.专业考试工作由校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并制定详细的普通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工作方案;

(一)专业考试组织与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2.报考考生现场身份审查使用第二代身份证原件读取考生信息,进入考场时严格核对考生本人与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准考证》、《考场核对单》照片是否为考生本人;3.在当年监考教师报名名单中选聘监考员、进行监考视频培训、组织专家巡视组巡视各考场监考员与考场情况,并对监考员表现进行考核,对查获重大违纪行为的监考员,校招生就业处按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的

(一)专业考试命题制卷与考试试卷回收工作:1.校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办学特色与选才标准,制定出题范围与命题方向,校招生就业处负责专业考试命题组织工作,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组织招生委员会专家对命题工作进行研究和讨论,建立普通本科招生专业考试试题库(含备用试题)。考试试题在试题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确定,与试题库一道交由学校办公室保密室保管密封;校招生就业处根据考试时间安排购置考题有关物品和试题印制等准备工

第十一条专业合格分数线、优先录取分数线确定工作:(一)我校专业考试按照招生计划数的3—5倍划定专业合格分数线,于规定时间在我校官方网站发布校考成绩,学校不另寄发专业合格证。(二)按照我校招生章程公布的计划、比例确定专业合格分数线;(三)分数线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四)分数线确定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试点高校根据试点方案制订招生章程,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向社会公布。高校法定代表人须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招生章程的制订:(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订学校当年的招生章程;(二)招生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全称、学校地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考生报名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考核方式与资格认定、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申诉方式、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内容;(三)招生章程内容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