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条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相应批次的录取办法录取。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学生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本校的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招生录取工作事务由招生就业处负责。

第十一条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比例投档或按各省的规定比例投档。

第十六条根据师资情况,音乐表演专业只招报考钢琴、声乐、古筝、笙及舞蹈科目的考生。

第十七条音乐学(舞台主持与表演)专业招收报考播音与主持类的考生。

第十四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二十五条招生专业介绍、奖学金、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办法及其他报考的参考信息,详见“钦州学院2015年招生介绍”。

第二十八条 招生专业介绍、奖学金、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办法及其他报考的参考信息,详见“钦州学院2014年招生介绍”。

第二十四条招生专业介绍、奖学金、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办法及其他报考的参考信息,详见“钦州学院2013年招生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