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合格的进档考生按文化课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
第十二条 男、女生比例不限,无外语语种限制,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加、降分投档考生处理办法按当地省(市)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根据各省招办要求须取得当地艺术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合格证。空中乘务专业考生须取得我院专业测试合格证。
第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学费: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执行。公寓住宿费按省物价局规定执行。以上费用按年度收取。
第十七条 退学学费规定: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有关退费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奖优助学:
学院每学期对成绩优秀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及荣誉证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按照国家规定每年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具体按《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和《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贫困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
录取结果除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或电话信息台向社会公布外,考生可登陆本校网站招生专栏查询(http://www.***),及收取录取通知书等。
第二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及证书:
名称: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一条我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艺术类专业合格的进档考生按文化课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

第四条学院全称: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3005

第九条学院办学基本条件:★优越的办学条件和师资队伍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组建于2002年,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备案,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院坐落在以红瓦绿树、碧海蓝天著称的海滨城市—青岛。学院占地约1400亩,目前,学院下设8个二级学院,开设了37个市场紧缺、热门统招专业,紧紧围绕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打造创业型大学的新战略,在创新教育的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方面,走在了全国同类高

第十八条奖优助学:学院每学期对成绩优秀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及荣誉证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按照国家规定每年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具体按《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和《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贫困学生资助政策》执行。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章学院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532-传真:0532-邮编:266111网址:www.E-mail:qingdaofeiyangzsb@

第一章总则为了保证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第二条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七条退学学费规定: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有关退费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录取结果的公布:录取结果除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或电话信息台向社会公布外,考生可登陆本校网站招生专栏查询(http://www.),及收取录取通知书等。

第二十条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及证书:名称: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章学院简介第十一条艺术类专业合格的进档考生按文化课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第十二条男、女生比例不限,无外语语种限制,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加、降分投档考生处理办法按当地省(市)招办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根据各省招办要求须取得当地艺术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