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加5分;
(2)参加演讲、舞蹈、歌咏、美术、体育、音乐、表演等比赛,获得三等以上奖励,按照国家级、省级一二三等奖励分别加15、12、10、8分,获得地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5分;
(3)参加艺术类专业高考取得合格证书加15分。

加分对象符合报名要求,报考我院单独招生,已经参加笔试和面试,在中职或中学学习阶段获得表彰奖励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考生。

①2013年7月以来获得地市级(包括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加20分。②同时获得地市级(包括地市级)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只计算一项。

(1)取得的中级(包括中级)以上专业技能证书与报考的第一志愿相一致的加10分;

(2)取得的中级(包括中级)以上专业技能证书与报考的第一志愿无关的不加分;

3.职业技能证书加分(1)职业技能证书加分。2010年7月以后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能知识并提供原件的,初级一项加10分,两项及两项以上加15分,中级一项加15分,两项及两项以上加20分。本类高加分限20分。(2)参加专业技能竞赛,获得的奖励与报考的第一志愿相一致,按照国家级、省级一二三等奖励分别加25、20、15、10分,获得地市级三等奖分别加15、10、8分。

2.基本技能特长加分(1)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加5分。(2)参加演讲、舞蹈、歌咏、美术、体育、音乐、表演等比赛,获得三等以上奖励,按照国家级、省级一二三等奖励分别加20、15、10、8分,获得地市级三等奖分别加15、10、5分;团体项目获奖证书有考生本人姓名的予以加分,无考生本人姓名的不予加分。(3)参加艺术类专业高考取得合格证书加15分。

(2)基本技能特长加分①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加5分。②参加演讲、舞蹈、歌咏、美术、体育、音乐、表演等比赛,获得三等以上奖励,按照国家级、省级一二三等奖励分别加20、15、10、8分,获得地市级三等奖分别加15、10、5分;团体项目获奖证书有考生本人姓名的予以加分,无考生本人姓名的不予加分。③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加15分。

(3)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加分①技能等级证书加分。2013年7月以后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能证书,并与报考的专业大类相符,初级一项加10分,两项及两项以上加15分,中级一项加15分,两项及两项以上加20分。本类高加分限20分。②参加专业技能竞赛,获得的奖励与报考的第一志愿相一致,按照国家级、省级一二三等奖励分别加25、20、15、10分,获得地市级三等奖分别加

3.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加分(1)取得的中级(包括中级)以上专业技能证书与报考的第一志愿相一致的加10分;(2)取得的中级(包括中级)以上专业技能证书与报考的第一志愿无关的不加分;(3)参加专业技能竞赛,获得的奖励与报考的第一志愿相一致,按照国家级、省级一二三等奖励分别加20、15、12、10分,获得地市级三等奖分别加10、8、6分。

2.基本技能资格证书加分(1)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加5分;(2)参加演讲、舞蹈、歌咏、美术、体育、音乐、表演等比赛,获得三等以上奖励,按照国家级、省级一二三等奖励分别加15、12、10、8分,获得地市级三等奖分别加8、6、5分;(3)参加艺术类专业高考取得合格证书加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