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开设。开设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的涉农专业,需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需求变化调整实施性教学计划,应将调整后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报设区市(或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管理,开展经常性自查和自评工作。学校应及时在学校公共网络明显位置,将所有已备案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向社会集中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对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邀请行业企业专家建立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学校专业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由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组织或机构,充分发挥其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推进专业规范化建设,定期对所管辖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不严、教学质量和就业率不高的专业,应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暂停该专业招生;对已停止招生三年及三年以上的专业,再次开设按新设专业办理。对试办的《目录》外专业要限期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 每年3月15日前,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属学校)将所管辖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或所开设专业)进行汇总,填写《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汇总表》(附件4)1式2份及电子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4月中旬,向社会集中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所属学校和专业。未经备案与公布的学校和专业原则上不得招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招生专业简介:机械专业:主要培养数控、普通车工等各类初、中级人才。毕业后学校负责推荐在本地及京津地区机械、汽车制造等各类企业就业。学前教育专业:主要培养幼儿教育人才。毕业后学校负责推荐在当地及京津地区各类幼儿园等单位就业。旅游专业:主要培养导游、酒店管理、大型活动讲解、引导等各类人才。毕业后学校负责推荐在各大旅游公司、星级酒店等单位就业。

招生对象及学制以上专业招收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品德优良的社会青年,学制三年。报名日期及地点时间:2018年6月20-----2018年9月6日。地点:东光县职教中心办公楼一楼招生报名处(东光县城南四公里南侯村东)学员报名时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印在一张A4纸反正面),一寸近期彩照1张。电话:0317—(王老师)(戈老师)二0一

招生专业及收费专业学制收费招生计划国家补贴就业去向工资待遇机械加工21800元/年1001500元/年北京汽车制造厂、北京德赛车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航天管道制造工司试用期800-1500元/月,转正后1200-2000元/月,包吃住,上保险电子电工21800元/年元/年北京京东方电子集团、天津津美电子有限公司试用期800-1500元/月,转正后1200-20

招生专业及收费专业学制收费招生计划国家补贴就业去向工资待遇机械加工21800元/年1001500元/年北京汽车制造厂、北京德赛车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航天管道制造工司试用期800-1500元/月,转正后1200-2000元/月,包吃住,上保险电子电工21800元/年元/年北京京东方电子集团、天津津美电子有限公司试用期800-1500元/月,转正后1200-20

开班设置及说明(一)就业班职教中心推行“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理念,从今年起,开始设立就业班,学生实行双向选择,注册中专学籍,学习一门专业技能,学习时间大约在三个月到一年,就可上岗就业。政策优势:学制三年,享受二年国家每年1500元的资助,毕业后,取得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二)升学班东光县职教中心是一所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成绩。其

专业设置畜牧、机械、电子电工、会计、服装、旅游、幼师、汽修、房地产营销与管理、播音与主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结合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对生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人才需求,每年专业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二)具有依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等教育教学文件以及省教育行政、行业主管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三)具有与所开设专业相匹配的、满足教学要求的经费和基

第三章设置程序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开设。开设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的涉农专业,需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根据需求变化调整实施性教学计划,应将调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开展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的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开展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二)根据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三)组织相关行业、企业、课程、教学专家进行论证;(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市属学校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省属学校报省教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