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2)编制所属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执行市教育局下达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2)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考生(须有民政部门证明)、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考生(须有残疾军人证明)加10分。

1、第一志愿报考市一中、市二中的考生到市教育局原教育中心一楼大厅报名。

(1)烈士子女考生(须有民政部门签发的《烈士证》或证明)加20分。

(6)具体负责报考本校考生推荐自主录取工作,参与报考本校考生其他形式的录取工作;

(3)组织学校考查科目的考查和等级认定,协助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统一考查科目的考查;

(3)录取:高中学校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自主招生计划,原则上根据考生2008年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成绩自主录取。

(1)成立初中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毕业与升学的组织领导工作;

(4)负责毕业生毕业资格的认定,整理考生档案,组织毕业生报名与填报高中阶段学校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