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本科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保证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招生方案的制定、招生宣传、考试、选拔、录取和监察工作。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科招生相关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安排与落实、选拔测试方案制定、录取标准确定与结果审核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学院及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校独立设置招生监察领导小组,在上级监察部门和学校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监察工作。
招生监察小组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组员由监察处处长及监察干部和信访干部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由纪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兼任主任。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审议和监督。
本科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担任组长,委员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教师代表、校友代表(校学生会主席)、教务处、学生处、监察处、本科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区、市)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及制度;
(二)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招生调研和招生改革方案的制定;
(三)按需编制年度招生经费预算,并严格按核准预算使用招生经费;
(四)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拟定各类招生章程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录取工作;
(六)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严格组织各类招生考试(尤其是特殊类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
(七)组织编写年度招生专刊和招生宣传相关材料,组织开展各类招生宣传工作;
(八)编制新生报到须知,编制分班信息及做好新生报到准备及新生入学后资格复查等工作;
(九)汇总招生录取及报到数据,与各招生省份核对录取数据等;
(十)撰写学校年度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总结;
(十一)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招生相关工作。
第八条 凡承担本科招生相关任务的专业学院和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招生工作负责,各学院和部门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协助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供招生宣传材料、落实招生宣传、专家联络、考试测试、考务组织和服务保障等招生工作任务。
第九条 招生、监察等部门和专业院系相关工作人员须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主要领导对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三章 招生工作程序
第十条 每年度,本科招生办公室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招生工作:
(一)及时拟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工作方案等文件;
(二)将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工作方案、录取结果等重要事项提交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议;
(三)将重要事项的审议结果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并组织落实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工作方案等重要事项,开展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五)严格按照招办工作岗位职责和要求履行招生、考试和录取等工作程序;
(六)对招生工作中突发情况及时向招生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进行汇报;
(七)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制定各类别招生工作流程,规范开展各类别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积极组织各专业学院及部门赴生源地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活动,并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学校招生政策与信息。招生办公室和各专业学院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咨询。
第四章 招生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人员“六不准”、招生信息“十公开”、招生工作禁令“三十个不得”等各项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阳光招生。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保密原则。招生工作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凡参加考试命题、测试、录取等重要环节工作的人员,须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原则。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招生考试或与考生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须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凡未参加招生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招生宣传、咨询、考试和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及时做好工作备案。根据考试、录取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招生办公室、监察处应按职责要求及时做好有关信息和文书资料的收集、备份、归类、建档工作,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的处理应有文字记录,做到过程有记载,问题可查究。
第五章 招生监察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制定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明确招生监察工作的组织、内容、方法与重点环节,依法依纪开展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九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认真贯彻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政策,监察招生工作全过程,强化对招生工作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以及对自主招生、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 招生监察工作具体由学校监察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招生期间设立招生监督电话和招生监察接待室,接受考生及家长的投诉、来访和举报,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招生、考试中违反“六不准”、招生信息“十公开”、招生工作 “三十个不得” 禁令等各项规定的,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招生管理工作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责任追究: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招生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拒绝就招生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招生监察意见的。
第二十四条 招生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学校招生工作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在学校招生、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学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内容与上级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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