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章程

2018-06-13 11:22  黑龙江工商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黑龙江工商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 第四条 学院全称:黑龙江工商学院。
  • 第五条 学院国标代码:13300。
  • 第六条 办学性质: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 第七条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 第十条 办学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群英街33号(原时代大街1号)。
  • 第二章 学院概况
  • 第十一条 咨询电话:0451-56890198 0451-56890199
  •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需要和生源情况,面向全国制定2018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专业、人数,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和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就业处统一组织下进行。
  •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 第十五条 投档比例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时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录取。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按照各省招办投档排序分进行排序(如果没有投档排序分,则文科考生按照语文、外语、综合的顺序,理科考生按照数学、外语、综合的顺序排序)。
  • 第十七条 学院原则上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招生主管部门有关照顾和优先录取政策,加分仅在考生投档时有效,专业分配时按文化课成绩排序。
  •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不限男女比例,所有专业均招英语考生为主。
  • 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新生入学后学院将统一组织体检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根据教育部及本章程有关规定,对思想品德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在招生录取时做退档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凡报考我院并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我院即发给录取通知书。
  •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及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要求参加各省招生办统一组织的编导类和主持类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招生办划定的分数线,录取时根据志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照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
  • 第二十三条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参加各省招生办组织的专业课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招生办划定的分数线,录取时根据志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照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学费: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我院按照黑龙江省物价部门相关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考生可以在学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标准。
  • 第二十五条 新生持学院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者颁发黑龙江工商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由黑龙江工商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自公布后实施。如果有与国家或各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政策不符,以国家政策为准。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由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三章 招生计划
  • 第四章招生录取原则
  • 第五章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 第六章 学费
  • 第七章 附则

黑龙江工商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黑龙江工商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黑龙江工商学院。
第五条      学院国标代码:13300。
第六条     办学性质: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七条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群英街33号(原时代大街1号)。
第十一条 咨询电话:0451-56890198  0451-56890199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需要和生源情况,面向全国制定2018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专业、人数,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和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就业处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五条   投档比例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时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录取。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按照各省招办投档排序分进行排序(如果没有投档排序分,则文科考生按照语文、外语、综合的顺序,理科考生按照数学、外语、综合的顺序排序)。

第十七条   学院原则上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招生主管部门有关照顾和优先录取政策,加分仅在考生投档时有效,专业分配时按文化课成绩排序。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不限男女比例,所有专业均招英语考生为主。
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新生入学后学院将统一组织体检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根据教育部及本章程有关规定,对思想品德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在招生录取时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报考我院并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我院即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第二十二条  编导专业及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要求参加各省招生办统一组织的编导类和主持类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招生办划定的分数线,录取时根据志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照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参加各省招生办组织的专业课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招生办划定的分数线,录取时根据志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照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六章       学费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学费: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我院按照黑龙江省物价部门相关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考生可以在学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生持学院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者颁发黑龙江工商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由黑龙江工商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自公布后实施。如果有与国家或各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政策不符,以国家政策为准。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由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注: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原标题:2018年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章程

2022年黑龙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黑龙江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全称:黑龙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1449。第三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

2022年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名称: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910)学院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第三条学院概况: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

2022年黑龙江职业学院单独招生章程

黑龙江职业学院2022年单独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全称:黑龙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1449。第三条办学性质:公办

2022年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单独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2022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2022年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依规招生,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在各省、自治区的高职(专科)及黑龙江省内少数民族预科招生录取工作。第三条学校名称: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办学性质:国家民委与

2021年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章程

2021年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黑龙江工商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二章学校概况第四条学校全称:黑龙江工商学院。第

2018年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章程

黑龙江工商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黑龙江工商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第三条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二章学院概况第四条学院全称:黑龙江工商学院。第五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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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黑龙江中医药大学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全称为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创办于1954年,地处风光秀丽的北国名城哈尔滨

2022年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第三条学校名称为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简称“八一农大”;英文名称为Hei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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