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试成绩、学校代码)

2018-12-15 15:37  山东师范大学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2017年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学校名称:山东师范大学。
  • 第三条 学校代码:10445。
  •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 第六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监制的“山东师范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 第七条 办学地点:千佛山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88号;长清湖校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1号。
  • 第八条 山东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2017年本科招生工作。学校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 第十条 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 第二章学校概况
  • 第三章组织机构
  • 第四章招生计划
  •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核定的2017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结合往年的招生录取情况、专业培养、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编制本年度的招生计划。
  •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份和港澳台地区招收本科生,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 第十三条 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艺体类专业成绩、专业志愿、体检情况,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确定录取专业。
  • (一)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
  • 1、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 2、进档考生录取原则:
  •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 1、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 2、进档考生录取原则:
  • (三)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 1、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 2、进档考生录取原则:
  • 第十四条 特殊要求
  • 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
  • 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实施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最新标准执行。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学生须在每学年报到时足额缴清所有费用,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其它费用也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奖助学金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等资助文件要求,凡遵纪守法、勤奋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可通过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措施解决上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
  • 第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师范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山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五章录取原则
  • 第六章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 第七章其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17年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名称:山东师范大学。

 第三条  学校代码:10445。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监制的“山东师范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办学地点:千佛山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88号;长清湖校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1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山东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2017年本科招生工作。学校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核定的2017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结合往年的招生录取情况、专业培养、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编制本年度的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份和港澳台地区招收本科生,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艺体类专业成绩、专业志愿、体检情况,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确定录取专业。

 (一)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

 1、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2、进档考生录取原则: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在江苏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必测科目要求为4C1合格,选测科目要求为BB。

 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完成全部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录取之后,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依次比对成绩,优先录取成绩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高者。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2、进档考生录取原则:

 戏剧与影视学类(说明:含戏剧影视文学、编导)、音乐表演(中美合作办学)专业:按高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高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音乐与舞蹈学类(说明:含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说明:音乐艺术管理方向))、舞蹈学(男)、舞蹈学(女)、舞蹈学(说明:体育舞蹈)、舞蹈学(说明:健美操)、播音与主持艺术、美术学、设计学类(说明: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摄影、数字媒体艺术(说明:动漫艺术方向)专业: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成绩高者。

 音乐表演(校企合作)专业: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0.6+高考成绩×0.4)由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面向山东省内招生的美术学、设计学类(说明: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摄影、数字媒体艺术(说明:动漫艺术方向)四个专业:考生可以同时选择报考以上四个专业,进档考生按“专业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专业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成绩高者。

 (三)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1、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2、进档考生录取原则:

 体育教育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成绩高者。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高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第十四条  特殊要求

 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

 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实施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新标准执行。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学生须在每学年报到时足额缴清所有费用,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其它费用也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奖助学金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等资助文件要求,凡遵纪守法、勤奋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可通过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措施解决上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

 

第七章

 第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师范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1-86182201、86182202、86180245

 山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www.zsb.***.cn/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山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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